行政复议的受理、审理程序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依法受理的,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理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及被复议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4、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