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湘财金指〔2016〕15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提高津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湘 财综〔2016〕20号)和省财政预算追加安排,现下达你单位提 高津补贴补助资金 140.6 万元,支出请列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 相应科目(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省属驻长沙地区各行政单位及参公管理单位的在职工作人 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发放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驻长沙地区行政单位及参 公管理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补贴标准,其中:在职 人员按照平均每人每年7536元的标准调整规范津贴补贴;离休 人员和退休人员分别按照平均每人每年 9912 元和 5532 元的标 —2— 准调整离退休补贴。本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已减今年初预发的津 补贴提标资金(湘财金指〔2016〕3号文件),2016年各项政策 性计提(主要包括医保、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 已按政策补助到位。 三、发放要求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湘财综〔2016〕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 要求,将资金及时发放至个人,不得进行二次分配,确保专款 专用。 附件:省政府金融办提高津补贴补助资金安排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