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6年12月07日 09:59 【字体: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省直有关项目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7号)精神,现就2017年度我省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2016年度服务贸易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申请单位需在省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缴纳税收,企业已在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直报系统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填报相关数据。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文化服务贸易发展

支持广播影视、新媒体、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行业的湖南特色文化出口,对2016年文化出口企业依据出口业绩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文化服务贸易开展情况,具体申请项目和金额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缴纳凭证复印件;企业文化出口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的涉外收入和结算凭证复印件,要求有表格汇总;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荣誉和证书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二)支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中医药服务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的以中医药服务为内容的国际贸易。对2016年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依据出口业绩给予支持,加快培育我省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企业。适当支持省内事业单位、企业到境外推广中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中医药服务贸易开展情况,具体申请项目和金额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缴纳凭证复印件;企业中医药服务贸易出口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的涉外收入和结算凭证复印件,要求有表格汇总;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荣誉和证书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三)支持服务外包发展

2016年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给予支持(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已申报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省级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1、建设人才培训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依据业绩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创新人才培训模式,完善内部培训体系,加强人才培训体系建设尤其是中高端人才队伍建设。

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情况,具体申请项目和金额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缴纳凭证复印件;企业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应的收入结算凭证和涉外收入凭证复印件(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年度人才培训尤其是中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报告;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2、获得国际资质认证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2016年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并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支出情况按照就低原则,给予获得国际资质认证支持的企业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获得资质认证情况、具体申请项目和金额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税务缴纳凭证复印件;企业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对应的收入结算凭证和涉外收入凭证复印件(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取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和与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缴纳认证费用凭证,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3、引进知名服务外包企业

积极鼓励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来湘投资,对2016年落户在我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基地且已实现一定的服务外包业绩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及服务外包工作开展情况,具体申请项目和金额等;落户湖南详细情况报告;实际出资材料;未来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落户当年服务外包业务及员工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4建设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

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被认定为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申报材料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被认定为省服务外包示范基地或综合考核评估结果确定为合格的文件;示范基地服务外包总体发展情况以及推进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函

四、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二)省财政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所属地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于1220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同时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三)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及市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审核申报材料后向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上报。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把关,于2016122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同时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四)省直单位20161220日前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请。

(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联合开展项目评审及邀请专家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公示后,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六)申报文件及材料的递送:请于20161220日前以快递形式寄送至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逾期不予受理。寄送地址:

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处):长沙市五一大道981号楼706房间,电话0731-82287053,邮编410001

省财政厅(外经处):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1405房间,电话0731-85165323,邮编410015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对企业报送的纸质材料按有关规定需妥善保管,以备核查。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处罚,按照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附件:1. 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2. 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612月6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61210印发

                                                            



附件2

2016年企业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需与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一致)           

序号

合同号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万美元)

合同签字日期

发包企业名称

发包企业国别

实际发包企业名称

实际发包企业国别

业务类型
(离岸/在岸)

执行金额
(万美元)

执行金额折合人民币
(万元)

分期执行金额

执行日期

累计执行金额

1

 

 

 

 

 

 

 

 

离岸

 

 

 

 

 

 

2

 

 

 

 

 

 

 

 

离岸

 

 

 

 

离岸额业务小计

 

 

1

 

 

 

 

 

 

 

 

在岸

 

 

 

 

 

 

2

 

 

 

 

 

 

 

 

在岸

 

 

 

 

在岸业务额小计

 

 

服务外包业务额合计

 

 

外包企业声明

郑重声明:
1
、上述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2
、对应资料已完整存档,随时备查;
3
、承诺接受有关审核部门为审核本申请而进行的必要核查和相关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盖章

注:每份外包合同或协议及相对应的合同约定款项的银行入账证明等外包业务额凭证材料集中,在岸外包执行提供银行入账证明复印件,离岸外包执行提供结汇转帐贷方凭证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须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双方需与银行入账或收汇双方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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