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医疗机构医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医疗机构医疗票据使用管理,避免医疗票据浪费,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0 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 <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财综〔 2012 73 号)及《湖南省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非税 [2012]15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医疗票据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编制医疗票据年度发放预算。认真测算各医疗机构前三年医疗票据的年均用量,编制省属医疗机构医疗票据年度发放预算,将其作为医疗机构下年度票据发放的依据。
二、按季报送医疗票据用票计划。省属医疗机构用票计划报送方式参照市州财政票据用票计划报送模式,即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测算票据用量并按季度报送用票计划,每年 1 4 7 10 月的 10 日前以书面申报形式,将下季度票据用量计划报送我局票据管理处。对逾期未报送用票计划的,一律先递交整改报告说明原因,逾期 5 天以上将不再追加该医疗机构的票据印制计划,并视票据库存情况酌情予以发放,连续两次不按时申报季度用票计划的,我局将暂停其票据供应,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构自负。
三、加强季度用票量审核。在年度发放预算数基础上,确定每季度的发放基数,原则上各医疗机构每季度用量计划不得超过发放基数的 10% 。确因特殊情况导致用量计划超过发放基数 10% 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超发放基数 10% 以上,一倍以内的,由处长审批;超发放基数一倍以上,两倍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超发放基数两倍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四、严格执行医疗票据核销制度。一是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 核旧领新 制度,在领用下季度医疗票据前,必须先核销上季度所使用票据,每次核销量至少为上季度领用量的三分之二,允许医疗机构结存少量票据用作季度周转使用,周转使用的票据必须在下次票据领用前核销。二是医疗票据核销采取上门现场核销和财政票据窗口核销两种方式进行。上门现场核销时,省非税局将提前通知被检医疗机构做好准备。财政票据窗口核销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各医疗机构填写《湖南省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票据存根按要求每 200 份或 500 份装订成册。用量在 5 万份以内的,须将票据全部带至财政票据窗口检查;用量大于 5 万份的,由财政票据窗口从中随机抽检 5 万份票据。
五、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省直单位应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医疗机构规范医疗票据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票据管理制度,做好医疗票据的计划、领用、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中央在湘医疗机构领用我省医疗票据的,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监管。
六、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医疗票据严重浪费的单位,将由省非税局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情节较轻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16 6 28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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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文秘处     20166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