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2016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的通知
各省直单位:
按照《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
的通知》(湘办发〔
2011
〕
48
号)精神,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每年按照其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价值的
3%-4%
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举办经济实体的,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服务等取得收入的,每年按照国有资产原值(或评估值)或财政部门确认的资产清查价值的
2%-3%
向省财政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鉴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正在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16
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资〔
2016
〕
2
号)进行资产清查,
2016
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省级行政单位举办的暂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统一按照资产清查账面原值的
3%
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举办经济实体的,以及对外投资、担保、合作、服务等取得收入的,统一按照资产清查账面原值的
2%
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本年度国有资产占用费务于
2016
年
12
月上旬前缴清,并凭缴款凭证到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换取一般缴款书。
国有资产占用费缴纳情况是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
2017
年,我们将对相关单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并适时将缴纳情况通报审计等部门。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2016
年
10
月
21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2016年变更后的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