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省本级推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收据”)使用管理,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湘财非税〔2014〕2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5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拟在省本级推行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往来结算收据使用管理,实现往来结算收据自动核销、信息共享,逐步取消手工票,为下一步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试点单位
为保证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我中心选择全省法院系统、中共湖南省委机关服务中心、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国(境)服务中心和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进行试点,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开始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务必及时与我中心沟通试点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使用系统开票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系统”,其他单位使用“湖南省互联网其他财政票据管理平台”(http://fszj.czt.hunan.gov.cn:8087/login,凭“省本级财政区划编码(00)+购领证号”进入平台)开具往来结算收据。单位存在自有业务系统且无法使用上述两个平台开票的,应及时做好业务系统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的对接,顺利实现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
(二)规范收款项目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清单(见附件1)清理本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试点单位于4月24日前、其他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至我中心。对于附件1之外的收款项目,请附报告和相关依据材料进行说明。省以下法检两院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分别汇总整理后统一反馈。
收款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政策规定。
(三)启用机打票据
各单位应将已使用尚未核销以及未使用的往来结算收据手工票按规定予以清理、核销,及时领用机打票据,6月30日后原则上将不再发放手工票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手工票据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我中心审批,经批准可使用手工票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录入已开票信息,实现票据自动核销。
(四)强化监督检查
实现往来结算收据电子化管理后,各用票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上传真实的开票信息,对遗失、作废票据的情形要按规定处理,不得出现重复开具和违规套打等情况。我中心将采取抽查或不定期上门检查的方式对用票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工作,有效防止违规开票、上传的数据和事实不相符等问题发生。
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联系人:宋雨佳 0731-85165941
内网邮箱:songyujia@hnczt.com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办公楼507室
平台维护技术人员及联系方式:张力珍 18075194058
附件:1、《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清单
2、《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申请表
湖南省财政事务中心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收款项目清单
编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1 |
代收款 |
水费 |
电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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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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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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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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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暂收款 |
押金 |
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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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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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 财政资金 |
专项拨款 |
专项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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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课题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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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部往来款 |
还借支 |
工会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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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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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错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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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错报款 |
附件2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收款项目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编号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理由 |
审批意见 |
1 |
代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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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暂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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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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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部往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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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格应包含单位所有《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收款项目;
2、对附件1之外的收款项目,请附报告和相关依据材料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