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湘财事务〔20202


关于做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

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各市(州)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级代理银行: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68号)、《关于做好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和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088号)精神,自202051日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非现场交通违法)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缴纳。为做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稳妥开展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实现违法行为人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外省,处理地在湖南省内的,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可在我省确定的代理银行全国任意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二、主要内容

(一)代收范围。缴款人可持我省公安交警部门代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警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选择我省指定代理银行的柜面、自助设备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根据财库〔201968号文件要求,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代理银行要在同时具备中央和省级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代收我省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理银行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10家代理银行的全国所有营业网点。

(二)代收流程。

1、银行柜面代收罚款时,需通过行内系统访问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查询违法信息,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加盖印章的缴款凭据。

2、各代理银行总行将收取罚款的电子信息及时传递至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和缴款信息交换平台,该平台根据罚款收缴信息及时将对应的违法记录变更为已缴款

3、各代理银行通过同行汇划结算系统将罚款资金汇划至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并按要求同步传递罚款收缴信息,各代理银行总行每日将收缴信息汇总后导入财政部。

4、各代理银行收到资金信息后,按规定将信息传输至省级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由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各代理银行按规定进行对账。

5、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收入实行省级统收、全额返还。即跨省异地缴纳的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由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统一归集,依照规定全额返还至处理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处理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将省级返还收入划缴同级国库。湖南省交通违法处罚收费系统按时自动生成《跨省异地罚缴收入明细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按时将《跨省异地罚缴收入明细表》纸质及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

省内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罚缴收入仍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20181)要求执行。

6、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业务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证)》,缴款人完成缴款后,原则上不打印纸质非税收入票据;如需票据,可凭银行缴款凭证,联系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根据我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改革工作进展,后期将逐步实现电子票据管理。

(三)收入退付。对于收缴过程中因信息录入错误或技术原因产生多缴错缴的,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及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需要办理退付的,由处理地公安交警部门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提交退付资料,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方便缴款人,将逐步实现收入退付网上申请、网上审核,全程在线电子化办理。

三、明确职责

实现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和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是深化公安改革、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重要工作。各级财政、公安、人行和有关代理银行及机构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根据本通知具体规定,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一)省财政厅负责完善现有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功能,制定数据接口标准文档,督促省级代理银行完善系统;按季度清分跨省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没收入;按规定办理收入退付业务。

(二)全省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违法信息录入转递工作,按照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求,严格法律文书制作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处理制度;做好与全国省际交通违法处罚、缴款信息交换平台、银行系统联网对接等工作,确保信息查询和转递高效顺畅,即时将罚款收缴信息传递到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建立公安交通管理系统与非税系统、银行系统数据传递接口和对账机制,将已缴纳罚款的非现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按日分地区传递给省财政厅,并按季度提交资金清分表格。

负责受理退付业务,电子凭证、纸质票据打印提供,督促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及时与当地财政部门对账,并指导其通过设立服务电话、在执法办公场所设置专席、确定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人员等形式为群众办理跨省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缴业务提供咨询服务,受理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对参与代收跨省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代理银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管理,加强对代理银行的业务监督。各级人民银行做好辖内代理银行代收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参与代收跨省异地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的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在代收渠道、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群众缴款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口径向群众宣传;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理由对群众缴款不予受理或者推诿、搪塞,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追责。

四、严格保密

各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非现场交通违法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

本通知自20209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