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日常管理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好发挥财政票据监管作用,有效防范全省各级政府财政和单位财务管理风险,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非税〔2016〕7号)等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财政票据日常管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基本原则

1、分级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监(印)制以及各省直单位财政票据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报财政票据用票计划,用票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领用财政票据。

2、计划管理

财政纸质票据和财政电子票据分别实行季度和年度计划申报,各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地区用票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所辖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的用票计划。对财政纸质票据,市州计划申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未按规定时间申报计划的地区,原则上不予发放财政票据,并自行承担相关后果。由于政策变化、机构变动、管理需求等因素影响,需要对用票计划进行调整的,由财政部门逐级上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

3、精细规范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用、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量化管理,一次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6个月使用量。票据申领前,用票单位应认真核对已领用票据种类、数量、使用和作废情况等,财政部门应督促用票单位完成已使用票据的核销工作,且核销票据数量为上次领用量的2/3以上。对保管期限届满的票据存根(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需提前销毁的,原则上不低于3年)和空白废止的财政票据,各级用票单位和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9月底前报请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申请集中、统一销毁。

二、具体要求

1、严格财政票据申领发放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确保省财政厅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一般仅向有财务隶属关系的本级用票单位发放财政票据。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中央在湘医疗机构由财政部委托省财政厅负责管理。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中央在湘单位按规定应向财政部申领财政票据,其中收缴的非税收入应按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推行收缴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向财政部申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直接缴库,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越权违规发放财政票据。

2、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行为

用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类财政票据,严禁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切实杜绝转让、出借、代开、买卖、串用财政票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票据主要用于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非税收入票据、医疗收费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均有明确使用规定和专项管理办法,用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乡镇财政机构应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学习,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和审核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运行。

3、落实财政票据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意见》精神,推动构建以各级财政部门主责监督和用票单位内部监督为主要内容的财政票据监督管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是对本级用票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监督管理的主责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票据年检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应重点加强对乡镇财政机构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主责,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级用票单位应落实本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和内部监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财政票据内部监管机制,根据财政票据管理要求,及时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或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4、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逐步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切实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