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省直相关单位、中央在湘医疗机构: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加强票据管理,深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相关工作,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7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2023年度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
二、年检内容
(一)用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手续;
(二)用票单位是否按规定保管、使用财政票据和《领用证》;
(三)用票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用票单位是否按要求推广使用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化管理;
(五)用票单位是否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年检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年检方式
单位自查和送检相结合。
(二)时间安排
1、单位自查
参检单位应在送财政集中核查前完成收入对账、票据清理等自查工作。
2、财政集中核查
集中核查时间: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28日,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三)年检地点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医疗机构: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523办公室
其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
四、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票据核销
1、按照“谁发放、谁核销”的原则,参检单位应于年检前在相应财政票据发放窗口办理已使用票据的核销工作。
2、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参检单位应对库存票据进行核查,确保已使用票据全部自动核销;《湖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票)》、《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票)》及《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手工票)》暂未实现电子化管理,需进行手工核销。
(二)票据分类及清理
1、做好财政票据分类整理。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分票种、按票据号码(升序)整理成册,其中电脑票据应制作封面并装订;用于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单独装订成册。
2、做好财政票据库存清理。未使用完的票据,应单独整理并于集中核查时带至指定地点进行检查(空白废止需在监制章处打孔或作“作废”标记),经审批后予以核销。如有2022年12月31日前领用且未使用完的票据,还应递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号、字轨/代码、领用时间以及未使用完的原因。
(三)自查
1、参检单位应先按年检要求进行自查,对财政票据使用、核销、保管、遗失以及毁损等情况进行核查。
2、核对非税收入情况,确保开票金额全额准确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有问题应在集中核查前联系省财政事务中心资金结算部处理,完成相关收入确认或账务调整工作。
(四)表格填写
参检单位均需填写的表格:《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湖南省财政纸质票据库存情况表》(附件2)。
上述表格电子版可在 “湖南财政票据”微信公众号、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湖南省非税收入专栏”中进行下载。参检单位应确保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加盖公章,缺项、不准确或不齐全的,集中核查时将不予受理。
(五)送检
参检单位按规定完成财政票据清理核销等工作后,持财政票据领用证、上述表格等相关资料及清理整齐的未使用空白财政票据到指定集中核查地点办理年检。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其他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需提前两个工作日与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预约送检。
五、注意事项
(一)参检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前完成年检,逾期未完成将直接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二)参检单位应认真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工作。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因开票信息未及时上传或上传有误、资金未及时上缴等导致票据未核销的,将直接作为年检问题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如存在较多已使用、已过期、遗失毁损票据未核销,将作为问题进行记录,问题严重的将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三)参检单位应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湘财事务〔2024〕1号)要求,全面推广使用电子票据,清理纸质票据库存,同步停用纸质票据。联网单位应使用联网单位端在线开具电子票据;接口单位应确保在4月底前完成系统上线对接。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上线财政电子票据的,直接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四)年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应递交整改报告并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票据供应,整改后,送集中核查地点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联系方式:
省财政事务中心财政票据部:0731—85165041
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0731—82213085
省财政事务中心资金结算部:0731—85165061
附件:1、省本级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
2、湖南省财政纸质票据库存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