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湖南省公安系统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公安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现予 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次公布的项目标准执 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 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湖南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签证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