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省直管县财政局、相关县市发展改革 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 的收费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停止征收和取消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政策。各 市州、县市区必须按照财税[2016]53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7月1日 起,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 基金。

  二、进一步加强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的清理。凡违反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设立的针对矿产资源的 各种收费基金项目,自2016年7月1日起一律取缔。对于中央、省级 设立的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项目,征收部门要按规定将征收范 围、征收标准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2016年9月 5日前,各市州须将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清理情况,包括取消的收 费基金项目和涉及金额、保留的收费项目等,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三、取消和停征有关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后,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通过公共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四、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清理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基金工作, 及时部署并组织专门人员开展清理工作,确保资源税改革平稳顺利实 施。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照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 工作以及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行政责任。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