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止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 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 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省、市、县三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辖区内的新建项目停止收取保证金。

  二、已收取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仍需经“三同时”验收合格后,由项目 单位向收取保证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保证金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及“三同时”验收的相关材料(如遇项目撤销, 还需履行相关撤销手续); 3、《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原件(如有遗失,需登报公示)及复 印件; 4、《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5、如收款账号有变更,需提供新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明材 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分别存财政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保证金退还应遵循缴款单位与退款单位相一致原则,无特殊情 况,不退还给与缴款单位无关的单位。如原缴款单位遭遇破产清算、往 来欠款等特殊原因,由缴款单位和新收款单位分别写明情况并加盖公 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保证金退还至新收款单位。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符合条件的退付申请材料 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收取保证金的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 交退付申请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全额 及时退还给项目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环境和保护厅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