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7〕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取消或停征一批行政事 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我省2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原核发《票据购领证》的财政 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 国库。

  三、取消或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 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 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 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 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 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四、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五、各市州、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 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湖南省对应项目,共29项)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