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关于明确停征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发证检验费和计量强制 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明确停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和计量 强制检定收费等问题的函》(湘质监函〔2017〕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 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从4月1日起,已停征质监 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 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 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二、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已形 成完全市场竞争的计量检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试行市场自主定价的 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330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 政厅关于对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的复函》(湘发改 函〔2016〕495号)规定,涉及计量和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检定收费不再 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自主定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 知》(湘财综〔2017〕16号)进一步明确,停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中 的仲裁检验检定收费,原先单列在我省质监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中的仲裁检验检定收费项目不再使用。
三、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质监部门的经费保障按照湘财综 〔2017〕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