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票据 工本费取消后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 知》(湘财综〔2015〕43号)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财政票据 工本费。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财政票据工本费后,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凭证购领、 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避免财政票据的浪费。
二、财政票据印制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 级财政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票据印制价格进行结算(详见附件)。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票据实际需求,准确统计票据计划, 不得在季度票据计划之外增补票据用量。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支付财政票据印制费用。县市区应及时 向市州缴纳财政票据印制费用,市州应在收到《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 知单》后20日内向省财政厅缴纳财政票据印制费用。对未及时缴纳的 地区,将暂停其财政票据的供应。财政票据印制费用缴纳情况将纳入 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考核范围。 附件:财政票据印制价格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