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变更省级非税收 入汇缴结算户户名的通知

  各省直单位,各代理银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我厅机关机构改革后,厅国库处(支付中心)承担了原湖南省财政国 库管理局职能。根据我厅处室职责划分,并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 支行同意,原户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变更 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和开户行不变(详 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汇缴 结算户)正式启用新户名,原户名停止使用。2016年4月30日,省非税 局将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中统一更新户名,省直各执收单位、各代 理银行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务必于2016年5 月1日下载更新账户信息。

  二、户名变更后,省非税局继续负责非税收入的对账、分成、划解、 退付及其会计核算工作。

  三、省直各执收单位应及时通知缴款义务人使用变更后的汇缴结 算户户名,执收单位以原汇缴结算户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 (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必须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 汇缴结算。省直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非税收 入收缴结算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2014〕14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待查 收入确认及对账工作,及时配合办理分成收入上解中央或返还市县。对逾期一年以上的待查收入,省非税局将作为其他非税收入直接划缴 国库。

  四、各代理银行应积极配合省非税局做好户名变更前期工作,主动 告知缴款义务人户名变更信息。2016年5月15日前对使用原户名开具 的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仍予以受理确认,从2016年5月15日起, 各代理银行对使用原户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或缴款通知单不再受理, 并配合省非税局做好解释相关工作。

  五、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关于 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非税〔2016〕 1号)规 定,按变更后的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办理非税收入分成业务。

  附件:变更后的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