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转发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 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 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票据有关问题,财政 部、民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 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 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票据购领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向登记地财政部门申 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应严格执行《通知》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审核。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联合民政部门加大督查力度,适时开展公益性 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专项稽查,确保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使用规范。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