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省直单位: 为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有效防治非税收入执 收工作乱作为、不作为,确保省级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 33号)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7日

  附件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有效防治非税 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不作为,确保省级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 〔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省本级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职责的省直各 部门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执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执收行 为、收入收缴、票据管理等情况。

  第四条 规范执收行为考核计3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的,计5分;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 目,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改变非税收入 征收标准的, 计0分。 (二)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期限征收的,计4分;擅自改变征收范 围、对象或征收期限的,计0分。 (三)按规定撤销了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缴 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计4分;未按规定取消非税收入过渡性账 户,或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的,计0分。 (四)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无当场收取现款(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特殊情况经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批准同意可 以当场收取的除外)的,计3分;否则,计0分。 (五)严格审核有关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 (备案)手续的,计5分;未按规定办理的,计0分。(六)确保单位执收系统与财政端的网络通畅,正确使用执收系统, 且及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报办理非税收入执收项目挂接、调 标、停用及单位信息变更等手续的,计3分;未按要求使用办理的,每发 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七)按规定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罚没物资申报、处置手 续的,计3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 止。 (八)实行委托方式征收的,按规定签订了委托征收协议书,并报省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的,计3分;未按规定办理的,计0分。

  第五条 收入收缴工作考核计3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完成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年中因政策变动可调整预算) 且同比口径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计5分;未完成非税收入年度 预算且比上年度实际数非正常下降的,视非税收入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出现明显异动的,执收单位应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说明原因,对非 政策性或非不可抗拒性因素影响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计0分。 (二)按规定要求缴款义务人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省非税 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的,计5分;未按法律、法 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应缴不缴,拖延、滞压、截留、转移 非税收入的, 计0分。 (三)建立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认真记录、核对、汇总并按规定 时间内与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和其他有关情况的,计3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 该项基本分为止。 (四)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非税收入相关分成手续,按月汇总 同级或下级非税收入分成划缴情况,并与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 办理非税收入上下级分成的,计3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 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占用费)的, 计4分;未及时足额缴纳的,酌情扣分。 (六)收取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按规定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 缴款书》,票面信息填写、打印正确且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省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的,计3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发生错打、 串打或票面信息填写错误需调账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扣完该 项基本分为止。 (七)发生待查收入后能及时与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衔接,办理待查 收入确认的,计4分;未及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 分为止。 (八)及时与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账,并按规定如实、正确办理 非税收入退付手续的,计3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1 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重复申请退付的,计0分。

  第六条 票据管理考核计2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购领、发放、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 内部制度,并确定专人负责的,计3分;制度不健全,未实行专人负责的, 酌情扣分;管理混乱的,计0分。 (二)按规定申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购领证》的,计2 分;转借、转让、涂改、私自印制《票据购领证》的,计0分。 (三)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的,计3分;未 按规定填开、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 为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收取非税收入后不开具非税收入 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计0分。 (四)按规定购领、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的,计3分;违规发放、销毁非 税收入票据、不及时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扣完该项 基本分为止。 (五)票据管理、使用安全,非税收入票据或《票据购领证》毁损、灭 失能及时查明原因,书面报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并公告作废的,计 3分;否则,每发现一次毁损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发现一次灭失,扣3分。 (六)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非税收入票据年检且合格的,计3分;否则, 计0分。 (七)按规定完成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 计3分;否则,酌情扣分。

  第七条 内部管理情况考核计2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主 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岗位职责明确,内部管 理规范的, 计3分;否则, 计0分。 (二)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执收窗口、政务网站等向社会公示本单位 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程序的,计 4分;否则, 计0分。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编报本部门(单位)年 度非税收入预算,且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编报科学、合理、完整的,计5分; 存在虚报、少报或漏报非税收入的,每发现一例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 为止。 (四)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等检 查、审计、稽查,如实提供账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的,计4 分;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检查、审计、稽查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的,计0 分。 (五)主动督促检查所属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规范其执收行为, 督促所属单位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的, 计4分;否则,计0分。

  第八条 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采取执收单位自评与财政 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自评阶段由执收单位根据考核评分表(见附 表)的内容进行自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上报。二级执收单位的小项扣 分,按所扣分值除以二级执收单位个数计算出来的分值相应扣减主管 部门该小项分值,扣完为止。一级预算单位或实行收入统管的主管部 门将汇总的考核评分表连同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 日前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第九条 财政部门考评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省非税 收入征收管理局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综合考评以年终考核 评分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工作,并考虑各执收单位年度非税收入 执收工作量大小、执收工作难易程度等情况综合评定。适时对有关执 收单位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将非税收入执收工作量化并逐项计分排 名,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每年一季度完成对上年度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 评。将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据实开展自评,客 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自评报告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先资格;弄虚作假或票据年检不合格的收 执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考核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