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根据《湖 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 号)等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2日

  附件

  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机制,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 〔2016〕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对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 考核。

  第三条 征收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管理、票据管理、 结算统计、调查研究、系统维护、稽查信访情况。

  第四条 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情况考核计23分,具体考核内容如 下: (一)及时审核、编制全口径非税收入年度预算(含执收成本) ,且预 算编报科学、合理的,计6分;存在少报、漏报的,每发现一例扣3分;无合 理原因未完成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的,扣6分 (二)切实加强非税收入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税收入分 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政专户 等管理方式的,计9分;发现存在混库、调账、空转虚增非税收入的,每发 现一例扣3分,扣完为止,非税收入“增长快、占比高”的市县将被列为重 点稽查对象。 (三)高度重视收入预算编制执行,做到科学预测、及时调整,有部 署、有总结的,计4分;否则,扣4分。 (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尤其是出台了有创新、可推 广的征收管理制度的,计4分;否则,扣4分。

  第五条 票据管理情况考核计20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的,计5分;否则,酌情扣分。(二)按规定及时、准确向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季度票据 购领计划并缴纳财政票据印制费用的,计5分;未按规定报送或缴费的每 次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三)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发放票据的,计6分;每发现一起违 规发放票据行为的扣3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四)按规定开展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票据交叉检查等票据检查并 及时汇总上报情况的,计4分;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第六条 收入划缴情况考核计16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按规定及时划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无滞留资金或隐匿、转移、 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的,计8分;否则,酌情扣分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划解分成非税收入,并在划解后5个工作日 内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分成明细表”传真至相对应的上级非税收 入管理机构的,计8分;未按规定办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扣完该项基 本分为止。

  第七条 理论研究与宣传情况考核计14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积极开展非税收入理论探讨和调查研究,每年市州有2篇、县 市区有1篇论文或调研报告上报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计4分,论文或 调研报告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杂志上发表或被“湖南非税收入网” 采用的,计8分;否则,按比例扣分。此项不重复计分。 (二)加强非税收入宣传工作,每年市州向“湖南非税收入网”提供6 篇以上(含6篇)、县市区向“市州在线”提供3篇以上(含3篇)信息材料 且被采用的,计6分;否则,按比例扣分。

  第八条 统计分析与系统维护情况考核计13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统计报表,并对非税收入征收完成情况分析客观、全 面的,计6分;每迟报、少报一次扣2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二)配置了专门系统维护人员;系统运行全年安全稳定,无重大事 故;项目库及时按要求更新,信息流动通畅;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功能二次开发符合省厅统一技术要求的,计7分。否则,酌情扣分。

  第九条 稽查与信访接待情况考核计14分,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市州、县市区每年必须开展1次专项稽查,并将年度稽查计划 与总结报送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计8分;全年未开展稽查工作 的,计0分。 (二)按规定及时、认真受理了本级或上级批转的非税收入信访举 报事项,且及时反馈处理意见的,计6分;未处理或未反馈的,计0分。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平 时工作完成情况,量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考核项目和 标准,逐项计分排名,原则上按市州35%、县市区25%的比例确定先进单 位。

  第十一条 省对市州考核,结合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上报的自评 材料,由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评定;省对县市区考核,由市州非税收 入管理机构对所辖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初评后报送省非税收入管 理机构审定。 第十二条 县市区将自评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州非税收入 管理机构;市州将本级自评材料及市对所辖县市区考核初评结果于次年 1月15日前一并报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对评为年度先进单位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机构, 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有 乱作为、不作为,或出现资金管理欠规范、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取消其年 度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 对市州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湘财非税〔2011〕10号)同时 废止。

  附表: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