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 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执收单位,各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省分行,各市州、县市 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处): 为确保省级非税收入资金安全,切实提高收入收缴结算效率,规范 单位执收和银行代收行为,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 知》(财库〔2014〕17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湘财非税〔2013〕 7号)、《湖南省财政 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明确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有关事 项的通知》(湘财库〔2017〕10号,以下简称《通知》)《湖南省省级财政国库 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级非税收 入收缴结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7年度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提高代理银行 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2017年2月,我厅通过公开招投标新确立了15家 商业银行作为2017年度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账户情况见 附件)。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非税局)负责在非税收入 征收管理系统内统一更新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信息。省直各部 门、执收单位,各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分别通过执收单位子系统、银行代收子系统更新省级代理银行账户基础数据,并及时通知缴款义务人 使用变更后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二、提高收缴结算效率,及时准确处理待查收入 为提高待查收入结算效率,有效落实审计整改要求,省直各部门、执 收单位、各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按以下措施部署落实: (一)推广应用电子缴款方式。省直各部门、执收单位应重点优化 收缴业务流程,减少柜合缴款,创造条件推广应用电子化缴款,积极接入 湖南非税移动缴费平台,基本实现收入直缴财政,有效控制待查收入产 生的源头。省属公办学校应于2017年8月前全面推行电子化缴款。 (二)规范执收单位代收机制。一是规范省直各部门、执收单位代 收银行选择行为。根据《指导意见》、《通知》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 厅印发的《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金融活动中 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为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廉政风险, 加强代收银行、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对账,明确各自责任,各部门、执收 单位原则上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并于6月底前将 选择结果报送省非税局。二是创新收入归集方式。对省级待查收入规 模较大的单位,一对一增设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二级子账户,用于 归集其收入。代理银行按周向子账户对应的执收单位提供资金流水对 账单,并配合督促其及时开票确认收入;同时按月向省非税局提供该子 账户归集的待查收入处理情况,以有效解决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不对称的 难题。 (三)优化收入会计核算方式。省直各部门、执收单位中有按规定 需先预缴、后审核的有关收费项目,请出具相关文件报告,经省非税局研 究后将对预缴的待查资金按“预收收入”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待有关收费 项目审核通过后,将预收收入确认为非税收入。 省非税局将定期对上述规定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审计 答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以及单位票据领用的重要依据。省直各 部门、执收单位应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主动完成半年度(1—6月)和年度(1—12月)对账,对1年以上未核对确认的待查 资金,省非税局将直接缴入国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 三、加强省级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代收工作 省级非税收入各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与省财政厅签订的《湖南省 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积极配合省非税局做好非 税收入收缴结算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各代理银行应根据 《湖南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代收协议等及时制订下发省级非税 收入代理业务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风险。二是 规范日常业务操作。严格按照“首家网点受理责任制”的要求,对未持 《一般缴款书》进行缴款的,提供《缴款信息单》 ,及时向省非税局上传《缴 款信息单》电子数据。严格遵循省非税局制定的业务工作流程,准确无 误办理资金缴款、收入缴库及退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三是加强人员 培训。定期组织本系统全省范围内的非税收入收缴代理业务专题培训, 制定下发业务操作手册,杜绝业务差错,全面提升代理业务工作水平。 联系人:王芬芬0731-85165061 附件:2017年度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