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 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有效提高上下级分成收入收缴结 算效率,结合2014年全省上下级分成非税收入专项稽查情况及我省工 作实际,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 1、 、总体原则 总体原则。 。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 (湘财综〔2005〕35号)等有关规 定,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 由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定期划 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 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2 2、 、分成方式 分成方式、 、项目及比例 项目及比例。 。我省目前主要通过税务代征、就地缴库 以及缴入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三种方式上缴上级分成收入。具体 分为税务代征分成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路交通 规费、就地缴库分成的排污费和缴入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应上 缴上级分成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严格按非税收入分成项目 和规定比例进行分成结算(参考附件二,具体执行以最新文件为准),不得 擅自取消非税收入项目分成或更改分成比例,不得将归属上下级的分成 收入部分纳入本级缓减免审批或统筹调节范畴。3 3、 、划缴流程 划缴流程。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划缴分成收入时,应统一使 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集中汇缴)。其中,执收单位编码采用 我局统一制定的编码,收入项目及编码分别填写“009901上缴上级分成 收入”或“009902返还下级分成收入”。市州、县市区在划缴省级(含中 央)分成资金时,应将《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 (附件一)同步传真至省非税 局(传真号码:0731-85165940),确保分成资金及时结转至上级执收单位 非税收入。 4 4、 、划缴时间 划缴时间。 。各市州、县市区的省级(含中央)分成收入实行按月划 解,即:月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市州、县市区将分成收入及时、足额缴 入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因年末关账未能及时上缴的当年分成收 入,可于次年元月10日之前上缴。 5 5、 、对账考核 对账考核。 。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 与省非税局核对本年1-11月分成收入上解情况,次年1月核对上年12 月分成收入上解情况,并填制《非税收入分成上解情况汇总表》 (附件三), 传真至省非税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非税收入分成划解工作的通知》 (湘财 非税函〔2014〕14号)文件规定,我们将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分成划解的考 核。除开展分成收入专项稽查外,我们将建立日常登记制度,重点记录 资金划缴、分成对账等情况,并做为年终省对市州、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绩效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6 6、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配备专业的技 术人员维护非税征管系统,培训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征管系统的操作,充 分发挥系统作用,提高非税收入分成的效率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要进 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与本级各有关部门和执收 单位对账,确保按期结算划解,杜绝拖延滞压、不及时缴存分成收入等现 象;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收入串项、越权缓减免、不及时缴存上下级 分成收入的执收单位,给予通报,限期整改。

  附件:1、非税收入分成明细表 2、湖南省非税收入分成项目及比例 3、非税收入分成上缴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2016月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