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医疗机构医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医疗机构医疗票据使用管理,避免医疗票据浪 费,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 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73号)及《湖南省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湘财非税〔2012〕15号)等规定,结合 我省医疗票据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医疗票据年度发放预算。认真测算各医疗机构前三年医 疗票据的年均用量,编制省属医疗机构医疗票据年度发放预算,将其作 为医疗机构下年度票据发放的依据。

  二、按季报送医疗票据用票计划。省属医疗机构用票计划报送方 式参照市州财政票据用票计划报送模式,即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测算票据 用量并按季度报送用票计划,每年1、 4、 7、10月的10日前以书面申报形 式,将下季度票据用量计划报送我局票据管理处。对逾期未报送用票计 划的,一律先递交整改报告说明原因,逾期5天以上将不再追加该医疗机 构的票据印制计划,并视票据库存情况酌情予以发放,连续两次不按时 申报季度用票计划的,我局将暂停其票据供应,所造成的后果由医疗机 构自负。

  三、加强季度用票量审核。在年度发放预算数基础上,确定每季度的发放基数,原则上各医疗机构每季度用量计划不得超过发放基数的 10%。确因特殊情况导致用量计划超过发放基数10%的,应提出书面申 请,并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超发放基数10%以上,一倍以内的,由处长 审批;超发放基数一倍以上,两倍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超发放基数两 倍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四、严格执行医疗票据核销制度。一是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核 旧领新”制度,在领用下季度医疗票据前,必须先核销上季度所使用票据, 每次核销量至少为上季度领用量的三分之二,允许医疗机构结存少量票 据用作季度周转使用,周转使用的票据必须在下次票据领用前核销。二 是医疗票据核销采取上门现场核销和财政票据窗口核销两种方式进 行。上门现场核销时,省非税局将提前通知被检医疗机构做好准备。财 政票据窗口核销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各医疗机构填写《湖南省财政票据 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票据存根按要求每200份或500份装订 成册。用量在5万份以内的,须将票据全部带至财政票据窗口检查;用量 大于5万份的,由财政票据窗口从中随机抽检5万份票据。

  五、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省直单位应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医疗机 构规范医疗票据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票据管理制度,做好医疗 票据的计划、领用、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 理。中央在湘医疗机构领用我省医疗票据的,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监 管。

  六、对于违反规定并造成医疗票据严重浪费的单位,将由省非税局 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情节较轻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 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016年6月28日 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