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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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8-08-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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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更好履行财政部门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服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工作规则》(财办〔20173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工作的意见》(湘财办〔20138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湖南省财政厅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规则》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规则 

 

                                        湖南省财政厅 

                                       20171213 

  附件 

  湖南省财政厅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下简称代表委员)工作水平,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更好履行财政部门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服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工作规则》(财办〔201732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工作的意见》(湘财办〔201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财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和重要政治任务。厅机关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虚心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扎实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优化政策设计、完善财政管理,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第三条 做好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是推动改进财政工作和转变工作作风的客观需要。各处室、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坚持注重日常、主动沟通、统筹协作、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以诚恳的工作态度、良好的专业素养、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展现财政部门和财政干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财政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各处室、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与代表委员日常沟通联络、集中走访、全省两会上会解说服务、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并将服务代表委员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任务,一同谋划部署、抓好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湖南省财政厅服务代表委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厅党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服务代表委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办公室、政研室、预算处、行政处、人事教育处、科研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厅办公室主任担任,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 

  第六条 设立若干个服务工作小组,分别由厅机关处室和市州财政局组成,对口服务各市州的省人大代表和解放军代表团代表,以及当地省政协委员。其中,对口联系处室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每五年进行一次轮换;解放军代表团的服务工作由政法处承担。各服务工作小组由对口联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服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分别确定1名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第七条 对口联系处室是各服务工作小组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市州财政局共同做好与代表委员的日常沟通联络、集中走访、两会上会解说服务等工作,具体承担涉及本处室业务的建议提案办理及答复工作,协助做好所联系市州建议提案答复等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财政局负责与所在市州人大、政协有关机构进行联系,了解掌握当地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及详细联系方式,具体承担与所在市州省人大代表、提出涉及财政提案的省政协委员的日常沟通联络工作,及时收集汇总意见建议并向对口联系处室反映,协助做好两会上会解说服务、建议提案答复等工作。 

  第三章 日常沟通联络 

  第九条 每位厅领导每年应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建议提案等形式向部分代表委员通报财政工作开展情况。在出差、调研时,注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每年初,由厅党组委派1名厅领导向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集中通报上年度有关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在与民主党派省委对接协商的基础上,每年选择至少1个题目,由厅党组委派1名厅领导领衔与对口联系民主党派省委开展联合调研;视情况选择若干题目,由相关处室与其他民主党派省委开展联合调研。调研题目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省委关注的财政改革发展问题提炼选择。联合调研应形成调研成果材料,按程序报批审核。 

  第十二条 对口联系处室每年应邀请所联系市州的部分代表委员开展集中座谈。集中座谈由对口联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必要时可邀请分管厅领导主持,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所在市州财政局负责同志参加。在当地进行座谈时,会务工作由该市州财政局负责。座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口联系处室应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口联系处室平时应当通过个别走访或邀请参加座谈、调研等方式,与所联系市州的代表委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沟通和交流。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做好与省直单位、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处室要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加强与科教、文化、农业、社会保障等领域代表委员的沟通交流,主动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关切。 

  第十五条 市州财政局应当协助做好约请代表委员、安排座谈会会务、收集整理意见建议等工作。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能够在本级答复或解决的,就地答复或解决;不能答复或解决的,及时通过对口联系处室,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业务处室反映。  

  第十六条 各处室要积极支持代表委员履行相关职责。在编制全省财政改革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财政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重大财政政策调整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有关处室可通过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座谈、调研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代表委员意见。邀请部分代表委员、对口联系民主党派列席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举办与财政工作相关的听证会、召开财政新闻发布会、组织重大财政宣传和调研活动、开展重大工作检查时,可视情邀请有关代表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各处室、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简报或新闻报道等方式,及时反映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情况。充分利用和发挥厅门户网站和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新理财(湖南财政)》杂志的阵地作用,展示财政工作进展和成效,反映代表委员对财政工作的关切和建议。结合代表委员的意愿,通过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适当渠道,向代表委员推送财政工作情况,进行互动交流。 

  第十八条 办公室建立代表委员沟通联络总台账,及时汇总掌握沟通进展情况。在内网综合办公平台设立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栏目,组织上传财税改革和政策文件、建议提案答复件等信息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科研所负责做好向代表委员寄送《新理财(湖南财政)》杂志等工作。 

  第四章 集中走访代表委员 

  第十九条 对口联系处室每年两会前应赴所联系市州开展代表委员集中走访工作,汇报上年度预算执行、财税改革成果、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和当年预算编制等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建议。集中走访由对口联系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带队,必要时可邀请分管厅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集中走访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办公室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具体负责制定对口联系方案,提供年度建议提案办理情况,整理汇总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对走访活动进行统一宣传报道等。预算处负责提供年度预算执行、预算编制等有关情况。政研室负责提供年度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整体情况。对口联系处室负责制定具体走访工作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按要求开展走访活动。市州财政局负责邀请代表委员,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中走访过程中,每个市州邀请代表委员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省人大代表不得少于6人。走访结束后,对口联系处室应及时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走访活动图片资料等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组织进行集中宣传,并选取部分重点意见建议进行任务分解,为两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五章两会上会解说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两会上会解说服务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办公室统筹协调。在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等审议期间,各服务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派员集中办公,共同做好为所联系的代表团(全省政协各组别的服务工作按有关要求办理,下同)提供上会解说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两会召开前,原则上由厅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听会服务工作。两会期间,厅领导应安排时间参与上会解说,确保每个代表团至少有1位厅领导到会解说1次。服务工作小组要提前与所联系的代表团沟通安排好厅领导上会事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处应根据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要求,牵头组织做好预算报告起草和预算草案编制工作,认真听取吸纳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两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切实做好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的修改工作。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协调组建上会解说人员队伍,明确厅内处室对口联系的代表团,制发《解说工作须知》和《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记录表》。解说人员以处级干部为主,原则上对口联系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参与上会解说,确保每个代表团至少有1名正处级财政解说人员。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处负责提供预算报告、预算草案及相关参考资料。办公室、预算处负责组织开展上会解说人员培训,并支持配合省人大、省政协有关机构对代表委员,特别是新任代表委员开展财政知识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口联系处室和相关处室在两会前要会同市州财政局总结梳理一年来的服务工作,结合建议提案承办处室提供的代表委员意见建议答复情况,及早发现问题和不足,并认真做好会前沟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两会前,市州财政局要向所在市州党政负责同志汇报一年来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当地代表委员沟通联系等情况,并协调当地人大、政协有关机构,将相关内容以信息简报等方式发送给当地代表委员。对口联系处室可视情一同参加汇报。  

  第二十九条 上会解说人员要提前与代表团沟通上会解说工作,如实记录各代表团的审议讨论情况,特别是涉及财政的意见建议,认真填写《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记录表》,做到内容准确全面,发言人姓名及所在代表团核对无误,并于记录当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汇总意见建议后,原则上应于1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分工分解至相关处室研究意见。相关处室应于规定时限内形成书面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两会结束前,统一书面反馈代表委员。 

  第三十条 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涉及财政的问题,上会解说人员回答要简洁明了,讲清具体情况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办法;情况比较复杂的,原则上不即时进行直接回复,必要时可联系相关业务处室提供答复意见;确需书面答复的,有关答复意见需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报出,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会解说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和保密纪律,不得就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财政部门尚未决定的事项表态,不得随意发表个人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及时、高效、优质完成办理任务,力争通过办理一件建议提案,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促进一方面工作,赢得一份理解支持。具体办理工作遵照《湖南省财政厅党代表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湘财办〔201734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完善服务代表委员工作督办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服务代表委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要严肃问责。  

  第三十四条   党代表服务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两会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记录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服务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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