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4-02-19 16:10
湘财会〔
2014
〕
6
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3
〕
24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