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8〕519号(B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08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李丽代表:
您《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结合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办意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及实施基本情况
(一)国家为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法对社会组织给予了多形式的税收优惠,涵盖了当前税收体系的多个税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取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作了进一步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作了具体规定。非营利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按规定申报并经认定,均可享受全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还可被认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更有利于接受公益性捐赠。
(二)中央和省级层面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优惠进行了梳理,编印了《税收优惠政策汇编》;我厅从2017年起,不定期梳理中央和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归类整理的基础上,编制税收优惠政策目录,分批公布并动态更新。梳理的第一期税收优惠政策目录已在省财政厅官方网站上发布。
(三)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厅联合税务、民政等部门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如每年按要求发布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今年,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我厅还联合税务部门在厅官方网站发布了省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南,指导非营利性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督促市县按要求开展认定管理工作。
二、对您所提建议的研究意见
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商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相关处室,并向财政部汇报对接,研究意见如下:
(一)积极向中央争取将社会服务机构纳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范围。根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适用对象仅限于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包含社会服务机构(原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201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八十条进一步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财税〔2008〕160号文件暂未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修订。我厅就此情况向财政部作了汇报对接,建议将社会服务机构纳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范围。财政部表示,已研究此事,为了与新《慈善法》衔接,需要提请国务院修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再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程序较为复杂,目前正在办理之中。下一步,我厅将密切关注此事,严格按照政策文件办理。
(二)认真研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税收政策。目前,国家对政府购买包括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服务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我国税收政策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不得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外,擅自调整、变通、出台税收政策。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税务、民政部门加强调研,积极向上级反映合理的政策诉求,争取让社会组织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您提出财税部门认定的获得税收优惠的社会组织数量少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数量,据我们了解,这种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因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等八项条件才能被认定具有免税资格。此外,社会组织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开展应税业务,未及时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主动提出票据领取申请或资格认定申请等多种原因,也使得财政部门发放捐赠票据、财税部门认定获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于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数量。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税务、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营造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税政工作的关心,今后若有其他税收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尽力做好服务工作。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毛 南
联系电话:0731-85165749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