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8〕548号(C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13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陈喜萌代表:
您《关于提高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总额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总额提高至4亿元”的问题。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7号)精神,从2017年起,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已调整为省级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改变了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支持方向。为了解决融资担保机构因代偿多流动性不足,风险较大,难以持续开展担保业务的问题,省财政厅根据湘发〔2016〕12号和湘政发〔2017〕7号下发了《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2017〕25号),省财政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2017年省财政已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2.15亿元。代偿补偿标准为:当符合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再担保公司根据再担保合同约定,按照对融资担保公司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35%)-50%、25%(含25%)-35%、15%(含15%)-25%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再担保公司;当符合支持范围的中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再担保公司根据再担保合同约定比例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按照再担保公司赔付额20%的比例补偿再担保公司。
二、关于“修改《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0〕57号)部分条款”的问题。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8号)精神,《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10〕57号)文件已经废止。2017年,省财政厅下发了《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2017〕2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5〕8号)中第四章“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第五章“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同时废止。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金融处 李容梅
联系电话:0731-85165697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