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8〕497号(A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225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刘冬生代表:
您《关于加大深度贫困县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深度贫困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建议
2017年,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湘办〔2017〕67号),聚焦全省11个深度贫困县和549个深度贫困村,要求从财政支持、金融支持、项目布局倾斜等十个方面,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投入力度,解决因病致贫、饮水、住房、基础设施短板等八大深度贫困问题。一是对湘西州保靖县、泸溪县、古丈县、花垣县、永顺县、凤凰县、龙山县,张家界市桑植县,怀化市通道县、麻阳县,邵阳市城步县11个深度贫困县交通建设补助按全省最高标准予以支持;二是为加大对深度贫困县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支持,“十三五”规划调增2800多个25户以及100人以上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约3500公里。三是省对深度贫困县的贫困村和非贫困村均按相同政策予以支持,如对深度贫困县的贫困村和非贫困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均按全省最高标准15万元/公里予以补助,支持深度贫困县统筹均衡发展。四是在涉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水利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等资金安排时,对贫困县均予以了重点考虑和倾斜。五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安排7.2亿元,对11个深度贫困县和未脱贫摘帽贫困县进行了支持,专项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二、关于涉农整合资金用于贫困发生率较高非贫困村的建议
近期,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8〕6号),明确要统筹解决好对贫困程度较深非贫困村的支持问题,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给予资金支持;对一些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各地可在范围履行识别程序基础上,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及时予以帮扶;已脱贫摘帽的县,在实现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可适当兼顾对困难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予支持。
三、关于省直部门不得在整合资金中保留部分比例用于部门专项项目实施的建议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文件规定,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39项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 “先切块、再分配”的方式进行整合。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比例不得低于85%,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切块比例不得低于65%。切块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贫困县根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自主安排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指定具体用途,未纳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省级部门仍按照原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分配安排。各贫困县脱贫攻坚政策及资金使用要符合中央及省脱贫攻坚整体规划部署,切实提高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为确保统筹整合范围内涉农资金使用权限能“放得下”,防止相关部门干涉统筹整合工作,我们主要加强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根据53号文件规定,会同省扶贫办印发了《湖南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建立了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统一的考评制度,确定了客观、科学的考评指标,在省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对贫困县2017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进行了考评,避免部门借考评之名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工作;二是会同省扶贫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湘财农〔2017〕1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任何省直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三是加强贫困县统筹整合政策宣传工作,我们多次在脱贫攻坚常态化督查业务培训会上,对贫困县统筹整合政策进行宣传,加强省直相关监管部门对统筹整合政策的了解,并汇编了包括统筹整合政策在内的财政扶贫政策手册,印发给相关省直单位和县市区。
非常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2018年,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工作。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农业处 蒋仕勇
联系电话:0731-85165272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