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8-16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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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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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18513号(B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166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蒋谟金代表:

 您《关于加大交通燃油税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省对地方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资金分配原则

据《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省对地方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基数法,分替代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两部分,其中替代性转移支付资金根据2007年省级安排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和水路运输管理费用于地方交通部门基本运转支出情况,核定其转移支付基数,2009年全省基数为140282万元,此后考虑中央转移我省的基数增加,到2018年全省基数增加至180282万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实际变化情况予以调整,2009年全省基数为40000万元,到2018年全省基数增加至61217万元。2015—2017年省级每年分别安排干线公路大中修资金5.74亿元、11.04亿元、14亿元,也呈现逐年较大幅度上升趋势。

具体从临澧县资金安排情况看, 2018年省财政安排至临澧县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为1074.08万元,较2009年的494.79万元提高了217.08%

二、中央下达我省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2017年为例,中央共下达我省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74.23亿元,扣除提取的3%水利建设基金后,实际可用资金为72亿元。当年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安排省级运转、水运还贷及高速公路资本金支出等共计16.77亿元;二是安排给市县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24.15亿元;三是安排市县各类交通建设及养护资金31.08亿元。因此,中央安排给我省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中,实际仅23.29%用于了省本级支出,其余76.71%都通过转移支付、项目建设及管养等形式安排至市州县。     

三、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已尽最大可能支持市州交通事业发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13号)精神,2009年我省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后,进一步理顺了交通建设责任主体,完善了财政支持政策。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建立了省对市州交通建设的定额奖补体系。

市州县反映的支出压力问题,省本级同样存在,虽然燃油税资金总量在十二五期间内保持了一定的增长,但仅从2011年的69.59亿元增长到2016年的77.01亿元,五年累计增长额仅为7.42亿元,年均增长额仅为1.48亿元,年均增长率仅为2.13%十三五期间,为减轻地方筹资压力,省已全面提高交通建设补助标准,而燃油税转移支付总量却从2016年的77.01亿元下降到2017年、2018年的每年74.23亿元,2018年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比例提升至83%以上。根据我省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测算,按目前中央及省级可筹措资金情况来看,资金缺口超过250亿元。

根据省政府《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65号)精神,2017—2019年,计划完成市州县25100人以上的3.6万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估算总投资超过150亿元,省级财政在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已多方筹措资金,将县市的筹资压力降到最低。因此,在目前交通建设任务重、缺口大,且须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现实情况下,省财政已尽最大努力来支持市州交通建设,特别是在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方面,省里已尽最大可能安排至市县。

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您的有关建议,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对国省干线公路、四好农村路等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研究措施和办法,适时上报省政府批准调整相关政策。市县政府应按照湘政发〔200913号等文件精神,在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并规范交通建设筹融资渠道,确保交通事业可持续稳步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一处 黄拥政

   联系电话:0731-85165149

 

 

湖南省财政厅

                             201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