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8〕486号(B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60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罗芳初代表:
您《关于减轻矿山企业资源税的建议》收悉,根据省地税局会办意见及与您电话联系的情况,了解到您反映的主要问题是认为我省2016年资源税改革时拟定的萤石资源税税率偏高,建议下调税率。对您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建立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调节机制,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同时,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将原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平移至资源税,实现税费平移。
我省严格按照中央改革要求,调研测算各资源品目改革前的税费负担水平,合理拟定适用税率。具体到萤石资源,经统计企业填报数据,2012-2015年萤石开采企业实现销售收入9.46亿元,缴纳资源税5149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447万元,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负担率为5.92%。中央规定税率幅度为1%-6%,我省选择了6%。资源税改革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改革后,我省绝大多数企业资源税负担是下降的,达到了清费立税、合理负担的改革效果。但由于资源禀赋差异等原因,个别企业税负略有增加。我厅联合省地税局正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考虑到单独就一个品目调整税率,程序较为复杂,过程比较漫长,且资源税法已列入2018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短期内不宜就单个资源品目税率进行调整。下一步,我们将选择适当时机开展调研,待立法通过后再结合实际拟定适用税率。
同时,税负短时间内有所增加的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应对。如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可分别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税减征50%、30%的优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缓交税款,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
衷心感谢您对财政税政工作的关心,今后若有其他税收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尽力做好服务工作。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毛南
联系电话:0731-85165749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