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12/2015-00304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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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答复

 

湘财2015563(B类) 

廖炎秋委员:
您《关于化解县级公立医院债务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公立医院债务化解相关政策
近年来,国家和我省一直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但部分县市区公立医院在利益驱动下不断扩张规模,债务迅速增加,成为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推手之一。对于公立医院债务化解责任,可参照公立医院投入政策的相关规定财政部等五部委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中明确规定:“公立医院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主要由同级政府安排。省级政府对辖区内困难地区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适当补助。中央政府对困难地区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予以补助。”目前,县级公立医院长期债务主要由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造成,因此,化解公立医院债务的主要责任应由县级政府承担。当前就如何化解公立医院债务,国家医改相关文件除了作出严禁举债建设的规定外,未作出其他规定。按照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解释,县级公立医院化债工作应全国统一部署,不宜单兵推进。
二、对化解公立医院债务相关建议的答复
1、关于严格控制新债务的问题。提案提出“要科学拟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县级公立医院规划内基本建设和添置大型设备的资金,应由政府足额拨款,禁止举债建设”。对于委员的这些建议,如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规划内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预算等,我们认为符合实际情况,有利于控制公立医院新增债务,在今后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逐步予以落实。
2、关于财政直接化债或建立化债基金以及财政贴息的问题。提案提出“建议在财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省政府应通过财政渠道直接化解县级公立医院的历史债务。在消化长期债务的过程中,财政全额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目前,国家针对县级公立医院历史债务并未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如果我省单独出台化债政策,可能带来一些负面作用一方面可能与今后的国家政策相冲突,从而妨碍化债工作的整体推进;另一方面,如果我省单独推进化债工作,有可能在国家启动化债工作时影响我省化债转移支付额度。同时,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省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较为明显,财政收支压力较大,由省财政直接化解县级医院历史债务难度很大。因此,建议待国家政策明确后,我省再出台公立医院化债的相关政策。

感谢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