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420号提案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16-1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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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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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420号提案的答复
 湘财提〔2016295号(A类)

 

刘晓英委员:

您《关于合理征收和适度降低土地税标准的建议》收悉,对您的提案,我厅高度重视并进行了重点办理。经研究,现就您所提有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各类产业实行有区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规模大小分档次、分等级税额幅度征收。由于税额标准的设置与所处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挂钩,同一地段的税额标准是一样的,不因产业、企业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税额标准。如果实行有区别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势必出现同一地段不同产业和企业实行不同税额标准的问题,这不符合税制原理,且征管层面不易操作,也有违税制公平。税额标准是规范统一的,对于需要鼓励和扶持的产业可从其他政策层面给予倾斜照顾。

二、关于对非营利性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等单位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第15号文件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15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国税收政策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不能在法定授权范围之外擅自调整、变通税收政策,不得违规出台税收政策。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按程序申请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关于降低税额标准、土地等级多分几级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由国务院《条例》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015年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2008年确定执行的。在中部六省中,我省总体税额标准明显偏低,无论是收入总量还是增幅排名均为倒数第一,其中:安徽、河南的收入总量是我们的2.852.73倍。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大部分行政区划、城镇规划、土地等级都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公平税负,缩小与相邻省份的收入差距, 2015年我省按照法定程序全面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牵头,财政、地税、国土等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后,拟定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再由市州人民政府审定汇总统筹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综合考虑土地等级、土地性质、基准地价、土地闲置或利用程度等因素,体现合理差别、简便易行、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原则,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审核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后再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税收政策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一经制定和公布,就不能轻易变更。今后,我们将联合税务部门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对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

四、关于暂缓执行或适度降低中小企业土地税标准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规范统一的,不因产业类型、企业规模不同而不同。处于同一地段的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土地税税额标准是一样的。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国家近年来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缓交税款,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财政税政工作的关心。今后若有其他税收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在职责范围内尽力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