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闯等代表:
您的《关于将校车纳入燃油补贴范围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简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补)。为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苦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给予油价补助支持,对城市出租车司机给予临时补贴。2009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明确了城乡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补的具体范围和申报、发放程序。
二、我们的建议
(一)从事权划分来说,对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在中央和省级财政没有出台对校车支持政策的情况下,各市县应切实发挥主体责任,从本级财政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校车管理。
(二)从现行政策来说,校车无法享受油补。校车要纳入油补范围,必须由中央出台新的油补政策,我厅将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向中央相关部门报送校车享受油补的政策建议,供中央相关部门决策。若“十三五”中央有所调整,我厅将会同相关厅局优先向校车倾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