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7〕524号(B类)
陶思荣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湘江上游养殖退养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湘江作为湖南人民的“母亲河”,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其源头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财政厅积极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深入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一号重点工程”,着力抓好了包括畜禽污染防治在内的相关重点工作,并通过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升了湘江流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水平。目前已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1.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畜禽污染防治。2014年以来,省财政厅共安排奖补资金92323万元,大力支持重点流域、洞庭湖及部分大型水库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其中: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期间,共下达湘江干流及东江湖区域畜禽退养补助资金18014万元,其中下达永州市3077万元,支持永州完成了湘江干流两岸500米内的规模养殖场的退养任务;2016—2017年,安排省级补助资金60328万元,支持洞庭湖区三市一区开展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养殖环境治理专项行动; 2017年安排13981万元补助资金,参照“一号重点工程”退养标准,支持有关地区10座大型水库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坚持突出重点,提高转移支付水平。目前,永州市已有8个县市纳入了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3个县区纳入省部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据统计,2015年、2016年省财政厅安排永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别为144.68亿元、158.2亿元,其中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别为4.9亿元、5.65亿元,2016年永州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别占全省的8.98%和13.85%。根据规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将全部用于生态建设和民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其中用于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要达到50%以上,这部分资金的投入有力地推动了永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保工作。
3.坚持问题导向,加大财政奖补力度。今年以来,我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相关省直单位制定了《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7-2018年)》,按照“省级主导、地方负责、绩效评价、财政奖补”的方式,通过新增预算和整合相关专项,安排省级奖补资金17.1亿元,重点支持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其中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安排奖补资金1.5亿元,积极支持湘江流域市、县稳步开展畜禽粪污治理。
对于委员们提出的具体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尽快下达补偿标准和资金的问题。根据中央和省级相关法规政策精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支出责任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各市、县政府应积极统筹畜禽退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相关专项资金,用于畜禽退养补偿等后续工作,省财政厅主要通过引导和奖补的方式鼓励各地推进相关工作。考虑到各地的实际困难,省财政厅已在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中对永州市的畜禽退养工作进行了奖补,补助资金也已及时足额下达。下一步,省财政厅一方面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财政奖补细则,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另一方面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继续研究支持政策,积极推进对重点流域及大型水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2.关于免除或降低配套补助资金比例的问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为引导各地按时、按质完成湘江干流的畜禽养殖环境整治任务,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一个“三年行动计划”中,省财政厅对各地下达的资金为奖补性质,重在引导和鼓励地方主动开展工作,并未要求地方配套资金。同时,需要说明的是,《预算法》明确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省财政厅一直严格遵照执行《预算法》的相关规定,从未在任何文件中提出地方配套资金的工作要求。
3.关于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的问题。鉴于年度间猪肉价格波动较大,若将退养补助标准与市场价格直接挂钩,容易形成年度补助标准的巨大差异,造成相关地区相互攀比,影响到政策的公平性和连续性。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综合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变化情况,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高补助标准事宜,推动全省畜禽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