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8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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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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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8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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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颖委员:

您提出的《政府部门要重视营改增后企业是否真正得到减税受益》(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085号提案)收悉。高度重视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提案中指出的抵扣项目不充分、有企业反映实际税负增加、增值税发票管理以及减免税手续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运行情况

2012年初,国家首先在上海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下半年天津、广东等省市陆续加入试点。2013年,营改增试点推开到全国,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等“3+7”行业。2014年,试点行业扩围,新增加铁路运输和邮政电信。201651日,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实现对原缴纳营业税的所有行业全覆盖。与此同时,将新增的不动产纳入到进项税抵扣范围,实现全面的消费型增值税。为全面、准确、客观地了解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年以来的运行情况,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于今年6-7月下基层、进企业、做调研、解剖麻雀,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了营改增跟踪调研。根据调研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活力,一定程度上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有效减轻了企业税负。截至20175月底,我省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40.9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4.26万户,小规模纳税人36.64万户。“3+7”行业试点纳税人共12.38万户,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大行业)试点纳税人共27.62万户。2016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全省因营改增试点共实现减税140余亿元。98%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实现减税。

2、显著增强了企业活力。20165月至今,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四大行业新增纳税人7.3万户,比试点前已有户数增长35.7%

3、一定程度上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打通服务业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虽然税收减少了,但政府收入的减法,换来了企业效益的加法、市场活力的乘法2016年,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和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比试点前的2015年分别提高近2.44.7个百分点。

4、促进就业增长与物价稳定。营改增减税,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创业空间变大,进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就业又能带动更多的消费和投资,反过来扩大就业创业的空间,形成发展的良性循环。去年5月以来,全省生活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新增7.8万户,其中,近7万户为新办企业,将带动数十万人就业。此外,消除社会生产和流通环节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消费品的含税价格,对稳定物价产生积极影响。

二、关于进项抵扣不充分和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

1、关于有企业反映进项抵扣不充分问题全面营改增将试点拓宽到所有行业,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通过统一税制,打通服务业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以建立起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但要实现完全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从制度层面全面消除重复征税,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试点政策还有待完善,高征现象一定程度存在。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以及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国家出台了一些临时性过渡政策,现行增值税制度体系变得更加庞杂。仅税率或征收率就包括17%11%6%5%3%0%等多档,还有部分业务预缴适用2%1.5%预征率,不能抵扣的项目也比较多,导致高征低扣问题发生。目前,建筑业的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等可以实行简易计税方式,虽然降低了建筑业相关项目的行业税负,但下游房地产开发及其他购买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抵扣较少;混凝土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11%缴纳增值税,购买混凝土材料时只能按照3%计算进项抵扣。二是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建筑材料以个体户提供为主。目前,建筑业采购市场还规范,如砂石、砖瓦等建筑主材,以及铁丝、扣件等辅料,大多只能从个体户那里购买,零散、量少,且个体户习惯原营业税体制下的不开票或者不愿意提供发票,即使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只能提供3%征收率的专票,导致抵扣不充分。三是企业尚未完全适应税制转换,税务管理还有待加强。营改增后,对企业经营核算、发票管理、税务筹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发票管理方面的要求更高。但部分纳税人因财务人员力量配置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及时加强办公用品、固定资产、房屋租金、电、劳务等进项发票的管理,导致本该获取的进项没有获得。

2、关于企业购买农产品原料抵扣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另外,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在稻谷、茶叶、苎麻等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加工企业可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购进农产品是可以享受进项抵扣的。此外,如果企业所购进的是废旧物资,且利用其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可按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及有关配套文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关于有企业反映税负增加问题全面营改增后,应税服务、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均纳入抵扣范围,大量纳税人因此受益。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20175底,全省有超过98%的纳税人税负减轻或持平,所有大的行业基本实现了减税;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受益最大,税负普遍减轻40%以上。如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由之前缴纳5%的营业税(价内税)改为缴纳3%的增值税(价外税),税负下降44%。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初期,不排除个别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税负略有上升。一部分企业由于对新税制不适应,未及时调整经营管理导致税负上升,对这部分企业,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辅导力度,帮助企业实现应抵尽抵,早日实现税负下降;一部分企业短期税负上升与其生产经营周期、固定资产投入规划等因素有关,分析其税负增减效应宜放在一个更长的时间段来考量,对这部分企业,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纳税人疑虑;还有少数企业由于行业和经营的特殊性,在现行政策框架下暂时难以获取充分的进项抵扣等原因,一时难以实现税负下降,对该类企业,我们将继续开展跟踪调研,全面搜集行业数据和企业诉求,向上级部门积极反映,争取国家完善试点政策,全面实现改革既定目标。

4、关于增值税发票及抵扣问题。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行为,防止增值税发票虚开和偷逃税款,我国将增值税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大类,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进项税额,但国家对专用发票管理出台了非常严格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有对应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而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使用,但不能抵扣进项。除了特定的业务,由于属于终端消费不能抵扣外,大部分业务都可以通过代开专票来实现抵扣。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1、关于企业所得税。在营改增前后,企业所得税税负基本没有变化。提案中列举的建筑企业税负情况,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建筑企业一般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进行征管。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8%-20%,故建筑行业最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最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高,其目的是为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税法规定据实申报纳税。

2、关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管政策在营改增前后无变化,国税窗口开票按照湘财税〔201358号文件规定预征1.5%的个人所得税,企业税负也不存在变化。和企业所得税类似,如果纳税人认为预征率过高,可以健全财务核算,据实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核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关于减免税手续问题

    近年来,全省各级税务部门严格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43号公告)有关规定,始终遵循依法、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办理各项税收减免备案和审批程序。全面营改增后,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享受营改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联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第一时间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湘财税〔20167号),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申请有关事项作了明确,列出了相关资料清单供纳税人参考。与此同时,全省各级财税部门积极开展各项纳税人培训辅导,在去年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已开展多层级、多行业、多形式、多频次辅导的基础上,今年4-6月,各级财税部门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用足用好各项税收政策,更好更快地适应新税制。

衷心感谢省政协委员长期以来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