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提〔2018〕599号(C类)
胡建辉委员:
您《关于调高零陵卷烟厂城建税、教育“两费”和印花税分享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做大做强湖南烟草产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2006年,我省将长沙、常德、郴州、永州4家烟厂整合为湖南中烟公司。整合后原4家烟厂的法人资格取消,只作为湖南中烟公司的生产基地(车间),其采购、生产、销售均由湖南中烟公司统一管理,经营成果由湖南中烟统一核算,财税体制也做了相应调整。2006年12月,时任省长周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了《关于湖南中烟工业公司重组后有关财税体制调整的会议纪要》,明确按照“确保既得利益,适当考虑发展,服从统一调控”原则,以2006年度4家卷烟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所占比例,确定了2007年及以后年度4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的分享比例。
通过十多年努力,湖南中烟公司整体实力大大增强,形成了省与相关市共赢的格局。同时,由于整合后产能、结构在相关市之间发生变化,包括永州市在内的相关市陆续提出了重新调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收入分享比例的要求。对此,我们十分理解。对于相关市提出调整分享比例问题,省相关部门进行了多次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宜维持现行分享比例不变。其理由如下:
一、重新调整比例影响产业统一部署。湖南中烟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市场需求按市场规律运行,根据4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产能、产品结构等因素,合理布局生产计划。正因为整合之初就明确了4地的分享比例,多年来避免了各地因财税利益分享竞相争产能、争计划的现象,从而提升了湖南卷烟生产能力,优化了湖南卷烟生产结构,使得单箱税利大幅提升,产值利税大幅增长。若重新调整比例各地会因财税利益竞相争产能、争计划,从而影响产业的统一部署,也影响全省的整体利益。
二、重新调整比例缺乏科学有效的计算方法。从税收来看,由于整合后只有湖南中烟公司这一个独立法人,实现税收由湖南中烟公司统一计算,无法明确核算各地实现税收多少。从销售收入来看,整合后所有卷烟均由湖南中烟公司统一对外销售,4家烟厂相当于4个生产车间,某家烟厂的成品可能使用了另外一家烟厂的半成品,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各家卷烟厂的销售收入。从产量产值来看,整合后4地产品结构、生产任务等均由湖南中烟公司根据各地产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因素统一安排调整,年度之间变化大,如郴州烟厂2017年完成了易地技改, 2018年其产能产值会较上年有较大幅度提升;永州烟厂也是推进技改后产能才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由于各地产能变化,经常出现相关市要求调整分配比例的情况,以前是常德市提出要求,此次是永州市提出,下次可能是郴州市提出。
三、重新调整比例违背了“保既得利益”原则。在整合4大烟厂之初,省政府会议纪要就将“保既得利益”作为首要原则,并据此确定了2007年及以后年度各地的分享比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保既得利益”是指各地随着税收收入规模扩大而应得的份额不变。若重新调整比例,相关市的利益格局将会打破,有的增加较多,有的减少较多,有的基本持平,如按产量变化调整,2006年长沙、常德、郴州、永州四大烟厂的产量占比为44.27%、36.33%、10.7%、8.7%,到2016年四大烟厂的产量占比分别为32.39%、51.13%、9.4%、7.08%,长沙下降较多,常德增加较多,郴州、永州略有下降。若重新调整,对长沙会影响很大,显然长沙不会接受。同时,近几年卷烟形势发生变化,国家分配给湖南的生产计划呈下降趋势,仅2016年比2015年就减少了12万大箱。加之,支持湘西易地办厂还要占用部分生产计划,卷烟对各地的贡献也随之下降,仅常德市2016年相关税收比上年就减少2.8亿元,下降7.4%。
鉴于上述情况,目前不宜调整湖南中烟工业公司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收入在相关市之间的分享比例,请您予以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 苏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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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