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2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8-2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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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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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2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18587号(B类) 

毛光辉委员: 

  您《关于加大对湖南省民族歌舞团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财政切实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改善文艺院团基础设施、支持剧目创作和文艺人才培养等手段,大力支持地方文艺院团发展,推动地方戏曲繁荣。一是按照一院团一剧场的原则,支持完成了湘剧、花鼓、京剧、木偶皮影等省直文艺院团剧场提质改造,并通过每年安排中央和省级文化专项资金,支持地方文艺院团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二是为留住文艺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文艺院团开展送戏下乡、惠民演出活动。三是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支持地方特色院团如昆剧、祁剧、汉剧、巴陵戏和民族歌舞的剧目创作。 

  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提出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支持湖南省民族歌舞团基础设施改造、明确湖南省民族歌舞团为正处级事业单位的建议,我厅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大省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湖南省民族歌舞团基础设施改造 

  湘西自治州民族歌舞团成立于1985年,2004年加挂了湖南省民族歌舞团牌子,2012年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要求,湖南省民族歌舞团进行了转企改制,注册成立州民族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市管重点院团。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地方院团运转及事业发展以地方政府为主,基本运行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多年来,省财政对包括湖南省昆剧团、湖南省民族歌舞团在内的5个地方重点院团的发展,一直给予了重点关注,并从剧目创作、基础设施建设等多方面给予了专项扶持。  

  二、关于明确湖南省民族歌舞团为正处级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精神,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事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130号)精神,2012年湘西自治州开展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其中,明确湘西州民族歌舞团(湖南省民族歌舞团)转制为企业。同时,湘办发〔20113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符合企业名称规范的,允许使用原名称。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构和编制的核销工作,并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因此,根据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和有关政策精神,不宜明确湖南省民族歌舞团的机构级别。 

  感谢您对财政文化管理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下一步,省财政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戏曲传承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从制定完善文化人才和剧目创作激励扶持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演出力度、着力改善地方剧团基础设施条件等方面,全力支持地方戏剧和地方院团的发展,并在安排文化专项资金时,对湖南省民族歌舞团申报的符合政策的项目,继续给予重点关注和倾斜。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文化处 彭哲民 

  联系电话:0731-85165593 

                                    湖南省财政厅 

                               20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