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1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 索引号:430S00/2018-2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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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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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71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18591号(A类) 

杨剑瑜委员: 

  您提出《关于改进政府采购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放宽纳入政府采购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经省政府授权,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我厅确定并公布;各市州确定并公布本市州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我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般是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和财政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今年,我厅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2018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182号),规定:提高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50万、服务80万、工程100万。 

  二、关于“简化限额标准以下的维修项目的财政评审程序” 

  根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及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当前,省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实施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未纳入评审范围,也不需要备案。近年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合省属高等院校利用假期实施维修改造等特点,对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随到随受理,并组织精干评审力量,提高评审时效,为省属高等院校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评审服务。 

  三、关于“专家库建设” 

  评审专家执业能力和水平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是做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评审专家管理,2018年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湘财购〔20185号)。该办法的主要规定有: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聘用工作,评审专家库面向社会广纳人才,特殊人才不受职称限制;二是在专家使用方面,专家库抽取更方便、过程更保密;三是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管理,明确了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的违规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四是建立评审专家履职评价机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如实、客观作出分类评价;五是加强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拟聘用的评审专家进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实务培训,提高评审专家的评审质量和效率。目前我省已完成了全省第一批评审专家的入库审核工作。今后我们将按照文件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及管理。 

  四、关于“减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项目的范围” 

  按照《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和《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5号)等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已于2017年发布了《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按照分级管理、“应进必进”的原则,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在省、市州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根据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必须进场交易,集采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对包括竞争性谈判等非公开招标项目,没作进场交易的硬性规定。各市州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衷心感谢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张效军 

  联系电话:0731-85165338 

       

  湖南省财政厅 

                               2018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