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专项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6年05月19日 10:16 【字体:

湘财预〔201628

        

根据省政府决策部署,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江华县、江永县、永定区、武陵源区、鹤城区、洪江市、洪江区、吉首市等8个沿西部边境贫困县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按你市(州、省直管县市)试点范围内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数,现下达你市(州、省直管县市)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资金   万元。该项指标列2016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 “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支出经济科目列“30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县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补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预算安排。各地要参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231号)规定,及时将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指标足额分解落实到位。

二、试点县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和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要成立以县(市)长为组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三、试点县要根据学校供餐条件选择合适的供餐模式,可选择采用学校食堂供餐、社会餐饮企业(供应商)供餐或托餐方式来改善学生营养状况。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采用企业供餐模式的,供餐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优质供餐企业(单位)为学生供餐。采用家庭(个人)托餐模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遴选托餐家庭(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严禁从事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托餐业务。建立供餐退出机制,对企业(单位)供餐、家庭(个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实行退出制度。

四、试点县要根据地方实际,按照卫生、营养、可口的要求,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等。供餐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卫生。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各试点县市区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五、试点县要把学生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监管,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实行“四统一”政府采购,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要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食材采购、验收、入库、出库、加工、食用、盘存等环节的台账管理,严防跑冒滴漏,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试点县要加强供餐指导,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每年要确定不少于30%的农村中小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营养改善工作绩效评估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每餐营养摄入量,提高学生营养水平;要加强营养健康教育,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七、试点县要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学生人数的核查,坚决杜绝虚报资金的行为;要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和资金使用明细账目、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学校名单、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资金预算分配表(分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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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预2016-28.xls

关于下达2016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专项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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