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和加强省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异地罚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分)局: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全省道路交通违
法行为异地罚缴工作的通知》(湘财非税〔2010〕21号)已失效。为进一步规范省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以下简称异地罚缴)工作,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异地罚缴是指省内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异地交通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对被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可在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二、异地罚缴主要流程
(一)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对辖区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并及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二)当事人对被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警部门异地处罚窗口开具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完成缴款后,再开具相应的财政票据。
(三)全省异地处罚罚缴系统自动分账、实时核销违法记录。异地罚缴应当统一使用省级开发建设的全省异地处罚罚缴系统,各级财政、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另行开发建设异地处罚罚缴系统。
三、异地罚缴收入的收缴和划拨
异地罚缴收入实行省级统收、比例分解,资金直接归集“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全省异地处罚罚缴系统每月自动生成《异地罚缴收入明细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季度将《异地罚缴收入明细表》的纸质及电子表格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一)当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处罚地一致时,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将其公安交警部门异地罚缴收入全额划解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地),省级不参与收入分成,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库。
(二)当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行为处罚地不一致时,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违法行为发生地80%、违法行为处罚地10%、省级10%的比例,对公安交警部门异地罚缴收入进行划解。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库。
四、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异地罚缴统一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以
下简称《缴款收据》)或者《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证)》(以下简称《电子凭证》)。《缴款收据》和《电子凭证》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统一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领,分发到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异地处罚窗口使用,并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财政票据日常管理。
五、异地罚缴收入退付
对于收缴过程中因信息录入错误或技术原因产生多缴错缴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撤销、变更罚款处罚决定及作出国家赔偿决定需要办理退付的,由执收地窗口所在公安交警部门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交收入退付申请,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汇总,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异地罚缴收入划解省级的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全省交警信息化建设、装备建设、突发事件等以及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同意的其他支出。
七、本通知自2018年预算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