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政票据年检的通知


湘财事务〔20203

省直有关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组织:

为加强财政票据用票单位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充分发挥以票管收作用,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湘财非税20167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用票单位2020年度财政票据领用情况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办理了财政票据购领证的所有用票单位,仅领用《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或《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的基金会、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不纳入本次年检范围。

二、年检内容

(一)用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的领用、核销等手续;

(二)票单位是否按规定保管、使用财政票据和《购领证》;

(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用票单位是否按要求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五)用票单位是否有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年检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年检方式

单位自查和送检相结合

(二)时间安排

1、单位自查

用票单位应在送财政集中核查前完成自查工作

2、财政集中核查时间

14日—129日,办理医疗机构和高职院校年检

222日—319日,办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除高职院校外)年检;

322日—326日,办理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年检

(三)年检地点

湖南省财政厅523办公室

(四)联系电话

1、省财政厅财政事务中心:

财政票据部0731-85165041

资金结算部0731-85165061

2、省政务服务中心:0731-82213970

四、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票据核销

1、按“谁发放、谁核销”的原则,由用票单位在1231前去相应财政票据发放窗口办理2020年度已使用票据的核销工作。

2、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用票单位应对库存票据进行核查,确保已使用票据全部自动核销;暂未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仍需进行手工核销。

31231日前,我省将正式启用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机构应在启用前清理核销旧版医疗收费票据。

(二)票据分类及清理

1、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分票种、按票据号码(升序)整理成册,其中电脑票据应制作封面并装订;用于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单独装订成册。

2、做好财政票据库存清理。未使用完的票据,应单独整理并带至我厅进行检查,经审批后予以结转。

如有2020年前领用且未使用完的票据,除单独整理带至我厅进行检查外,还应递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号、字轨、领用时间以及未使用完的原因。

(三)表格填写

用票单位按照单位性质分别填写相关表格,其中:《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2020年度湖南省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附件2)、《2020年度财政票据库存情况表》(附件6)各用票单位均需填写;《2020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附件3)、《2020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附件4)由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填写;《2020年度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清查表》(见附件5)由领用了《湖南省医疗收费票据》或《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相关用票单位填写。

填写相关表格时,财政票据数量以份为单位(手工票据折算为份)。相关表格和报告填写不准确或缺项的,年检时将不予受理。用票单位需提交的表格电子版可在 “湖南财政票据”微信公众号、湖南省财政厅官网“湖南省非税收入专栏”中进行下载。

(四)自查

1用票单位应先按照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对上缴收入、财政票据使用、核销、保管、遗失以及毁损等情况进行核查。

2、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重点检查单位开票金额与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中已确认为单位执收收入的金额是否一致。已确认为单位执收收入的金额以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系统中的《非税收入结算情况表》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明细为准。开票信息(金额、项目、票号等)与之有差异的,应在年检前与我厅核对并调整相关账务,确保单位开票金额全额、准确无误地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五)送检

用票单位按规定完成财政票据核销和非税收入对账工作后,持财政票据购领证、自查材料、相关表格以及清理整齐的财政票据到我厅办理年检,提交的资料应加盖公章并确保相关资料真实、完整。

五、注意事项

(一)本次年检按单位类型、分时间段开展,各类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段内送检,逾期直接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二)用票单位应认真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工作。已实现电子化管理的票种,因用票单位开票信息未及时上传或上传有误、资金未及时上缴等因素导致票据未自动核销的,将直接作为年检问题并视情况进行处理。如存在较多已使用、已过期、遗失毁损票据未核销,将作为问题进行记录,问题严重的将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三)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认真核对收入,年检结束后不再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整。附件2在途资金(十一)是指非税收入票据开票金额(九)已确认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执收收入金额(十)的差额部分,如进行账务调整后,在年检中仍存在差额的,经核实不属于“在途资金”的,请单位单独出具详细情况说明,按票号、金额列明差额明细并将相关票据附后,经核查后视情况进行处理。

(四)领用《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的用票单位,在1231日前未按要求实现票据电子化的,将评定为年检不合格。

(五)年检中存在问题的用票单位,应递交整改报告并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票据供应,整改后,送我厅复检。复检仍不合格评定为年检不合格,暂停供应其财政票据,进行重点查处并予以通报。

(六)我厅在年检期间统一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和《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购领证》更换为《湖南省财政票据领用证》。

(七)年检结束后,我厅将年检结果在有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年检结果作为考核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附件:1、《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

      2、《2020年度湖南省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

      3、《2020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

      4、《2020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

      5、《2020年度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清查表》

      6、《2020年度财政票据库存情况表》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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