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2018-11-30 16:10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服 务 指 南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
2.编码:0111001002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分所执业许可事项。
三、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查后许可。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应当自领取分所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受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六、决定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二十九条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不少于5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3)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应当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其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期限,可以从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取得执业许可的时间算起。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分所执业许可,该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3)有经营场所。
3.《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发布,2012年1月21日修订)第三条第四款: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二)自设立第二年起,业务收入应当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150万元。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九、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数量 |
材料详细 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1 |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附件6)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2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3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件4)(总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 |
原件各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4 |
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 |
原件1份 |
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5 |
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证明 (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提供) |
原件1份 |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1份。 |
非必要 |
自行出具 |
十一、申请接收
1. 受理地点: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2楼会计处1212室。
2. 联系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十二、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登陆后在“用户下载”栏中下载《用户手册-注册会计师篇》等资料,完成系统运行环境各项配置),由注册会计师提交申请、上传材料并送审,所有合伙人(股东)确认后提交省财政厅受理。
(二)受理
1.材料补正:受理人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出具受理单。经审核,省财政厅对申请材料齐全、相关信息符合填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和相关信息的应当受理,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发布受理通知书。
3.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省财政厅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对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布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包含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公示
省财政厅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在5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予以公示。
(四)审查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和“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对申请人有关信息进行查验核对。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复印件不清晰、信息查证不一致的情况需配合核实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
(五)决定
1.省财政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2.省财政厅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予以公告,同时通过“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3.省财政厅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予以公告,同时通过“湖南协同监管平台”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省财政厅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许可决定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发现准予许可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后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执业许可条件的,应当撤销执业许可,予以公告,并告知市场监管部门。
十三、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
1.作出准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决定的:
(1)出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准予XXXX执业许可的批复》的书面决定;
(2)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
2.作出不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七、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邮寄。
十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查询办理进度,联系方式: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和上传附件做到字迹工整、清晰。
十九、咨询途径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人员负责对申请人的咨询、疑问现场给与解释答复。咨询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电话投诉, 0731-85165127。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2楼会计处1212室,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的途径: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网址: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
联系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备注:本指南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附件1:附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