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1年03月16日 17:28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4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邮编410015)或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10114),信封上注明:湖南省契税法地方配套立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hnczt_sz@163.com或1137339066@qq.com;
  3、电话及传真:0731-85165131或0731-85510832。
  附件:1、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 

  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被征收、征用者以交换方式依法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交换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以拆迁补偿费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与拆迁补偿费等值的部分免征契税。凡超过等值部分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为确保契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该法授权,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契税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契税法相关授权规定,完善契税法律法规体系,有必要研究出台《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二、《决定》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省契税税率沿用现行税率4%。主要考虑如下:
  1、遵循“税负平移”原则。根据契税法起草说明,契税法立法原则为税负平移,不增加纳税人(购房人)负担。《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简称《若干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4%。《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对推动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参考周边省市政策。从目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部分省市契税法地方配套立法方案来看,绝大多数省市都沿用了现行契税税率。湖北、河南、江西等周边省份契税现行税率大多为4%,且预计不会有太大变动。沿用4%的契税税率,有利于与周边省市维持现有政策格局,做好新旧政策衔接。
  3、有利于政策平稳实施。2020年,我省入库契税321亿元。若降低契税税率,我省契税收入将大幅减少,对地方财力造成较大影响。若提高我省契税税率,从经济社会发展看,会相应提高企业购置土地、房屋的成本,增加实体经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从房地产市场调控看,虽能通过提高炒房成本抑制购房冲动,但可能转嫁给下一轮购房者,推高房价,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合理调控;从社会影响看,我省有可能成为全国契税税率最高的地区之一,产生较大社会舆情。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沿用4%的税率,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有利于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们在《决定》中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照税制平移思路,沿用《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同时,为减少契税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确保税收公平,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删除了原优惠政策中“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征、免征”的规定。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该规定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达到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我省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超出原面积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主要是为了避免少数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以灭失小户型住房为理由免税换购大户型住房。明确只能在“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主要考虑为:契税是地方税种,契税收入全部属当地财政收入。灭失住房后在当地重新购置住房免税,减少的是当地税款,比较合理,也便于核实,有利于减少执法风险。如灭失住房后到外地重新购置住房,减少的是外地财政收入,且核实情况较为困难,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漏洞,执法风险较大。
  (四)需要说明的是,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国务院对上述情形作出契税减免规定,我省将依法执行。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现行有效的契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在契税法实施的同时会通过一定法律流程同步公布实施,其中包括群众普遍关心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目前我省对个人购买住房主要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据了解,中央现行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会保持相对稳定,广大群众不必担心住房契税税率会调整,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问题。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4844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