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38号
湘财行罚〔2025〕3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仇怡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以下简称你单位)的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智慧财务管理系统一期采购项目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1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智慧财务管理系统一期采购项目(项目1,湘财采计〔2023〕000329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9.22万元):
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高校会计基础规范相应实施经验建设案例,每1个案例计3分,最高计12分”。上述评审因素以高校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二)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生物科学基础实验室建设项目重新立项项目(项目2,湘财采计〔2023〕002404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97万元):
该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2023年10月13日。
上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
二、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和依据
(一)处罚决定和依据
针对项目1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厅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7月23日签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3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二)处理决定和依据
针对项目2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未同时发出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
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本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854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