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华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5号楼601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参与的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7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学历证书。
在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湘财采计〔2023〕002900号,项目预算为460万元)中,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邵阳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姓名:周鹏,身份证:430525199006206110)。经邵阳学院核实,未查询到证件号码为430525199006206110的学历数据;未查询到姓名为周鹏,且毕业年份为2011年的学历数据。综上,你单位提供的学历证书在相关出具部门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调查取证函、取证函复函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二、你单位申请陈述申辩、听证及我厅的复核认定情况
对于上述问题,我厅已于2025年7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7月22日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7月23日递交了听证申请,你单位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与听证陈述申辩意见一致。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于8月21日公开组织听证。
(一)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申辩意见如下
1.认定事实错误、适用依据错误。你单位认为,周鹏不是项目的负责人,只是项目计算机专业技术团队的组成成员,周鹏个人造假学历材料并非你单位取得中标结果的关键性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也并非响应采购内容的关键性条款的对应文件,你单位投标时,周鹏已拥有招标文件要求专业的真实学历(华中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函授本科学历),周鹏的专业条件是符合项目招标要求的,你单位提供了错误的材料,但不是虚假材料。你单位称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不少于40人,技术团队实力充足,完全能够满足各类招标项目的资质要求。投标文件中虚假的学历证明系周鹏2014年入职提供,你单位并不知情;从评标分数分配上看,周鹏个人造假学历材料在评标分数上也仅占1.5分,该分差理论上是无法帮助你单位获得中标优势的。所以,你单位认为没有主动参与造假行为的动机、更没有实施造假的行为。
2.处罚明显错误。你单位认为没有出具虚假材料的主观故意,是初次违法,涉案项目金额仅460万元,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涉案项目履约过程中无质量问题,认识到错误后严肃处理了周鹏,积极配合我厅调查,违法程度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二)我厅认定情况如下
1.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你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周鹏的邵阳学院毕业证书确实为虚假证书,且你单位依据该证书获得了相应的评分,属于虚假材料。你单位在评标结果出来前无法得知你单位与其他单位的分差,你单位将周鹏的学历放进投标文件中即是为你单位争取更高的评分和更大的中标优势。你单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校验后再放入投标文件中,以不知道材料虚假和虚假材料给予的加分不多为由,辩称没有谋取中标的意图,我厅不予认可。
2.不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虚假材料是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行为中较严重的情形之一,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情形,在投标中只要提供了虚假材料,就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不属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你单位系初次被我厅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但鉴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本身的严重性,我厅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可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经核查,周鹏在2022年确实获得了华中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函授本科学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我厅予以认可。
综上,除你单位可适用减轻处罚情形,其他申辩均不予认可。
三、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8400元(项目预算金额460万元的4‰),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18400元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上述款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84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