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41号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09:56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财行罚〔2025〕41号)

当事人: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华

地址:***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东深智水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参与的湖南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应用、节水管理与服务应用建设项目(湘财采计〔2023〕002900号,预算金额为460万元)进行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7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供应商提供虚假学历证书。

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由**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经**学院核实,未查询到证件号码为430525********6110的学历数据;未查询到姓名为周*,且毕业年份为201*年的学历数据。

上述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列(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8400元(项目预算金额460万元的4‰),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18400元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84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湘财行罚〔20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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