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42号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5年10月29日 09:58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法定代表人:余应弘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远大二路892号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你单位)的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等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2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检查中查明的问题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你单位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65.4万元)存在以下问题:

(一)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综合实力”计分因素的计分标准为“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有效期内的……④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⑤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每提供一个认证证书计4分,最高计20分”。该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非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此项计分因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二)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你单位与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签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更换5个采购产品的产品型号或制造商。5个采购产品分别为酶标仪、胚芽米机、多功能水稻覆土旱直播机、低噪音优质成套碾米机、NJTY3型农机通用动态遥测仪,涉及金额67.9万元,占采购金额的42%。以上产品更换制造商或产品型号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采购文件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等证据材料佐证。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依据

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于7月23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针对招标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湖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二、政府采购监督类”第3项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阶次,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针对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综上,我厅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警告。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84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湘财行罚〔20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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