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行罚〔2025〕4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昭晖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向韶村73号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24〕79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攻坚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4〕53号)文件精神,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参与的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进行了重点检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8日签署了检查报告,我厅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厅的处罚决定如下:
一、查明的问题
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
在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湘财采计〔2023〕001466号,项目预算为165.4万元)中,你单位与采购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签订采购合同后,再次与采购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签订《湖南省农业科学院智慧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项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更换5个采购产品的产品型号或制造商。5个采购产品分别为酶标仪、胚芽米机、多功能水稻覆土旱直播机、低噪音优质成套碾米机、NJTY3型农机通用动态遥测仪,涉及金额67.9万元,占采购金额的42%。以上产品更换制造商或产品型号的行为属于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你单位签章确认的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作为证据。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厅已于2025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我厅拟作出处罚种类及依据和你单位应享受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7月23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但在7月28日提交了整改方案及佐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上述规定,我厅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6616元(项目预算165.4万元的4‰),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6616元罚款。你单位应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缴款凭证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厅。
上述款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缴纳:一是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上的二维码,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方式进行缴款;二是通过转账方式进行缴款,使用此种缴款方式时,请务必在附言中填写缴款通知单上的“温馨提示”部分的内容;三是凭《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电子)》到缴款通知单上的指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284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邮政编码:410015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