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一系列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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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共渡难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等单位印发了《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及对收入的影响

通知》的主要内容及依据如下:

(一)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交通运输等五大行业,给予不低于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

外省市做法:江苏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困难性减免政策,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川、深圳等地也出台了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政策。

(二)对主动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的出租方,酌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12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2《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第五条规定,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外省市做法:《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第五条规定,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外省市做法:《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通知》(京财综〔2020192号)等文件规定,自202025日起,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五大困难行业小微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03号)。

外省市做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第二条规定,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小微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缴纳,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政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第二、三条规定,自202011日至20211231日,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

外省市做法:山西《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缴纳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全省各类企业2020年一季度工会经费延期缴纳三个月,即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延期至7月征期与第二季度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合并缴纳。工会经费延期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通知执行期限至20207月,征期结束之后根据疫情情况再做调整。

(六)优化纳税缴费服务,依法缓缴税收等。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第三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外省市做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第条规定,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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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中央有关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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