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0300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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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税程序,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文件规定,2019年我厅联合省税务局印发了《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试行)》(湘财税〔2019〕13号)。该文件已于2021年到期,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厅会商省税务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完善,联合省税务局重新发布。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由固定业户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政策内容

在湘财税〔2019〕13号文件原稿的基础上,财税部门逐条进行了研究,结合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优化和完善,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在湖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可提出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方式申请,由核准机关核准。

(二)明确增值税计算缴纳三种方式

1、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以当期实现的全部应税销售收入按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就地申报预缴税款。《管理办法》对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

2、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

总机构统一计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总额,按各分支机构当年累计应税销售收入(剔除免税收入、转让不动产的销售收入)占总分支机构当年全部累计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各分支机构分配税款,由总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对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

3、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

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统一缴纳,各分支机构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明确核准程序

《管理办法》对申请资料、申请流程、分支机构调整备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其中申请流程规定:申请“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或“总机构统一缴纳”方式的纳税人,按程序申请后由省财政会同省税务制发文件确认发布;申请“按累计销售收入比例分配税款”方式的纳税人,属于跨市州经营的,按程序申请后由省税务会同省财政制发文件确认发布;仅在同一市州范围内经营的,由市级税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管理办法》还对申请变更增值税计算缴纳方式、擅自调节收入分配、具体征收管理细则制定等事项做了规定,明确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跨地区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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