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5-003304
  • 文号:湘财资环〔2024〕1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4-1001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26-12-31
  • 签署日期:2024-05-13
  • 登记日期:2024-04-10
  • 发文日期:2024-05-13 15:16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为加强和规范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联合起草了《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的必要性

自2014年2月,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公益林和天然林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范围等发生了较大变化。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要求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

2022年12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将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补助资金进行合并,并按照权属分为森林保护修复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支出,明确森林保护修复支出用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修复、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用于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节、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管理范畴、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以及市县财政、林业部门的管理职责等。

2、支持范围和方式。一是明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国有林森林保护修复和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二是明确市县森林生态保护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不得在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中提留公共管护支出等经费;三是明确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受益主体;四是明确不予发放补偿补助的情况。

3、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4、资金下达与管理。一是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资金下达等工作分工;二是明确专项资金下达时限;三是明确每年报送补偿资金年度总结时间和内容。

5、附则。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湖南省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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