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解读《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2025-176628
- 文号:湘财税〔2025〕7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5-100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27-12-31
- 签署日期:2025-05-07
- 登记日期:2025-05-08
- 发文日期:2025-05-08 16:13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有关要求,推动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我厅联合省委宣传部起草了《湖南省财政厅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于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是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抓好实施,强化宣传辅导,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明确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以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